当前位置是: 集团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集团首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 2021-09-09   点击:

一、就业政策清单

(一)职业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政策保障工作通知》(新财社〔2017〕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84号)。

2.享受对象

(1)企业在职职工;

(2)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两后生”等青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

(4)有组织转移就业人员。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必须落实就业岗位或与企业签订委托培训合同开展订单式培训,并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补贴协议。企业招用新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的,必须在本企业就业满6个月。

4.申请流程

在职业培训结业或考核鉴定完成后,由职业培训机构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完善补贴申请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补贴的,补贴拨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补贴拨付至代为申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企业招用新员工岗前培训的,补贴直补企业。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84号)。

2.享受对象

(1)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

(2)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3.政策内容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60元/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考核鉴定一次性补贴不超过40元/职业(工种)。

4.申请流程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1)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

(3)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失业人员;

(5)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享受时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5.申请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

(1)企业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2)到各类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向就业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材料包括:毕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3)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上季度缴费明细单和基本账户等材料,报当地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4)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审核汇总,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5)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汇总,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6.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0〕10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2)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

(4)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病残失业人员;

(5)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3.政策内容及标准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4.申请流程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6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77号)。

2.享受对象

(1)应届毕业生;

(2)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3)16-24岁失业青年。

3.政策内容及标准

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4.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包括: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信息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就业援助金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的人员。

3.政策内容及标准

(1)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不超过5000元的就业援助金。各地可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和创业实体规模,制定公布分档补贴办法。就业援助金发放后不得要求归还。

(2)各地筹集的就业援助金,经县级以上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集中使用到当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岗位开发。

(3)各地可用社区就业援助金统一购置流动售货设施设备,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在旅游景区、城镇商业繁华路段摆摊设点,售卖旅游纪念品、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土特产等实现就业增收、脱贫脱困。

4.申请流程

具体提交材料及流程,由各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并建立公示制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到符合条件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岗位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7〕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1)南疆四地州各类企业新招用的当地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2)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3)各类企业招用的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学生

3.政策内容和标准

南疆四地州各类企业新招用当地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或者各类企业招用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学生就业的,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年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直接拨付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最长不超过2年。

4.申请流程

具体提交材料及流程,由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并建立公示制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到符合条件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八)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和从事农村创业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可享受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以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4.申请流程

具体提交材料及流程,由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并建立公示制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到符合条件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九)“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做好2019年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59号)。

2.享受对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3.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可享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南疆四地州按每人每年4万元给予补助,其他地州按每人每年3万人给予补助,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4.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创业政策清单

(一)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由输出地给予劳动者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4.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毕业生需提交如下材料: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残疾毕业生和低保家庭毕业生的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送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求职创业补贴应在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离校前集中申请。

(2)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创业的,要向输出地人社部门提交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和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等。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贫困家庭劳动力个人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自主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1)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2)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从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职享受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补贴标准为2000元。

4.申请流程

具体提交材料及流程,由各地州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并建立公示制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条件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创业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4.申请流程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的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新人社发〔2017〕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64号)。

2.享受对象

(1)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转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

(2)创业担保贷款企业申请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3.政策内容和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自治区明确的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1年、第2年按全额贴息执行,第3年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申请流程

(1)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县市区人社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

③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

④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⑤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⑥凡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2)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借款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担保机构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③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1)创业本人;(2)创业企业吸纳人员。

3.政策内容和标准

对初创成功并与被吸纳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业者本人及其被吸纳人员,可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4.申请流程

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创业税收政策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5号)。

2.享受对象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学生)。

3.政策内容和标准

(1)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治区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工商登记起当月起,按规定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按规定在3年(36个月)内,以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4.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向创业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后,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③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治区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企业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交招用重点群众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持招用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