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
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及《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意义
理论联系分院实际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结合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原则。社会实践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的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于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对于加深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深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我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我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以现代文化为引领,高举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旗帜,认真贯彻“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理念,坚持“以学习为中心,走全面发展之路”的学生工作方针,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创新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我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一)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二)坚持理论联系分院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三)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四)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五)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三、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领导
我院各部门、各分院要为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由宣传处、院团委、学生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各分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分院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社会实践指导小组,研究部署社会实践各项活动,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明确各自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制定安全预案,确保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
四、全面深入开展“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是新形势下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有效载体。各级党团组织要广泛发动大学生利用寒暑假等时间开展“三下乡”活动,更加主动地与农村、企业和社区沟通,进一步明确实践服务的内容,根据需求选派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组成团队,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各级团组织要在党政的领导和支持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安排好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
根据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不同年级、专业大学生的具体情况,像组织课堂教学一样,周密安排大学生参加“三下乡”活动。各级团组织要根据计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办好“文艺下乡”、“形势政策宣讲”、“贫困地区支教服务”等实践团队,为贫困地区服务。
五、不断丰富社会实践的内容,拓展社会实践的形式
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各级党团组织要组织大学生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调研成果。加强对大学生社会调查的选题、途径、过程的管理和指导,开设社会调查课程或讲座,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现象,掌握科学研究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广泛开展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引导大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引导大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培养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要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新载体、新形式,鼓励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贫困地区支教计划、青春红丝带志愿行动等活动。发挥青年志愿者的作用,激发大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热情,带动更多大学生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
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持更多的学生开展科研立项,办好大学生科技文化节,浓厚科技学术氛围,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要规范和促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创业技能。
扎实开展勤工助学。要为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建立规范有效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鼓励大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各级党团组织要努力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取得合理的经济收入,增进对社会和国情的了解。要加强大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大学生参与传销等非法活动。
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组织大学生到革命纪念地、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学习参观,了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和成就,增强大学生对党的感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爱,激发他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感。要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教育作用,组织学生就近参观学习。
学生在校期间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两周,并在开学初递交社会调查报告,以团支部、班级等为单位进行总结交流。
六、把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计划,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
把实践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巩固理论教学成果的重要环节,使大学生在参与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深刻体会蕴涵在各门课程中反映人类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体现科学精神、揭示事物本质规律的内容,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把实践教学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位教师,体现在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中。要着重解决好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实验教学资源、实习教学质量、毕业设计质量、实践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探索建立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服务社会、勤工助学、择业就业、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基层,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建功立业。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社会实践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对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出时间和任务要求。定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建立多种形式的投入保障机制。对教学实践、专业实习,要继续在学院教学经费中加大投入,确保人人参加;对“三下乡”实践活动,学院给予经费支持。对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要大力提倡和引导大学生自愿参加。
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各级党团组织要主动与企业、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力争每个分院、每个专业都有相对固定的基地,长期坚持,使学生受锻炼,当地见效益。
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宣传和表彰奖励工作。院内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报道大学生社会实践,为大学生社会实践营造良好氛围。要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理论研究,指导社会实践深入发展。对优秀组织单位、优秀实践队、指导教师和先进个人等给予表彰奖励。
辅导员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使学院辅导员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导员任职条件、聘任、培养与发展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创新精神。
2、熟练掌握有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法规知识,运用学院有关学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3、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工作严谨,能吃苦、讲效率。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有培养学生骨干、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活动的能力;有调查研究、培养典型、总结经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书写和口头表达能力。
5、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中青年教师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管理干部。
(二)聘任办法
1、辅导员队伍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原则上以各分院学生人数按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
2、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院的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竞聘上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院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分院等相关部门按辅导员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经学院研究同意,发放聘书。
(三)培养与发展
1、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等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或其它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学院在加强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同时,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区内外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
2、学院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
3、学院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4、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享受专职教师培养同等待遇。逐步实现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二、岗位职责
1、积极开展以理想、信念为核心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好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
2、在分院的领导下认真抓好新生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安全教育、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教育。做好学生奖惩、济困助学等工作。
3、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4、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政理论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5、抓好组织建设工作。在分院的领导下,协助分院党团组织、学生会工作。做好学生骨干培养推荐工作。
6、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7、在学生处的协调指导下抓好宿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
8、制定和落实学期学生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9、积极参加学生思政工作研究,探索校企合作的育人机制,把企业文化渗透到校园文化之中,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素养。
10、制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教育管理的规划和制度,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前、实习中、实习后的教育、监督管理、总结表彰、实习鉴定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工作考核办法
(一)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学生处、分院双重管理,由各分院建立辅导员工作档案并做好辅导员的考核记载工作。
(二)辅导员的考核由分院和学生处共同评定审核,按照《昌吉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细则》对辅导员工作按月考核,学年总评。
(三)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月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
(四)辅导员不履行职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分院可提出解聘意见报学生处,经学院批准后予以解聘。
1、不能协助分院书记做好全分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班主任工作不积极、不主动,职责范围内出现重大失误者。
2、因辅导员个人品行、能力等原因,不宜再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者。
3、不注重安全教育工作,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五)根据分院辅导员分工不同,未负责的考核项目可按满分计算。
四、待遇和奖惩
1、辅导员的津贴按学院工勤人员绩效工资标准考核后发放。
2、辅导员当月考核分低于70分的,绩效工资按80%发放,考核分低于60分按70%发放,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参照学院相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3、学院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评选标准按辅导员总数的20%评定,由分院推选,学生处审核,学院审批,并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附件:《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项目 |
主要内容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得分 |
政治 素质 18分 |
政策理论6分 |
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的各项法律法规,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
6 |
|
爱岗敬业6分 |
热爱辅导员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6 |
|
廉洁自律6分 |
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评优、奖助贷、就业等方面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6 |
|
思政 教育 工作 30分 |
计划总结5分 |
学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按计划开展好学生思政教育的各项工作。缺少一项扣1分。 |
5 |
|
学生就业指导 工作5分 |
认真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不断提升就业率。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
5 |
|
培训学习5分 |
按时参加学院、分院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及班主任例会,积极探索班级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2分。 |
5 |
|
思政科研5分 |
积极探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每学年撰写思政教育科研论文不少于1篇,未开展不得分。 |
5 |
|
心理健康教育5分 |
加强分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未开展不得分。 |
5 |
|
党建工作5分 |
认真做好学生党员的管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并有过程记录,无记录不得分。 |
5 |
|
常规 工作 52分 |
社会实践、实习 管理、劳动卫生工作4分 |
指导分院开展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实习期间教育管理规划、制度完备,组织实施得力。定期检查教室、宿舍、环境区卫生情况。做到有考核记录。组织不得力视情节扣分。 |
4 |
|
班主任及学生会 工作4分 |
每周按时参加班主任例会,辅导员要定期检查班主任的工作手册,并有检查记录。能深入班级检查主题班会的效果,无检查记录该项不得分。 |
2 |
|
每周召开学生会例会,指导学生会工作,做好学生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未开展不得分,记录不详者扣1—2分。 |
2 |
|
宿舍管理4分 |
配合学生处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宿舍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 |
4 |
|
常规 工作 52分 |
学生稳定和学费缴纳工作4分 |
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提高稳定率,督促班主任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交费工作,缴费率每学年9月底前达到90%以上,11月底前缴费率达到95%以上,并有检查记录。缴费率低于95%的不得分。 |
4 |
|
评优、资助 工作4分 |
认真审核班级上报的各类评优、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材料。未认真审核,出现不公正现象,影响分院工作不得分。 |
4 |
|
安全教育8分 |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在分院积极开展法制、消防、地震演练等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安全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未开展不得分。 |
8 |
|
学籍、档案 管理工作 4分 |
做好学生证件及报到注册管理工作。每月按时做好数据统计、上报、核对工作,确保信息无遗漏、无错误;做好学生档案整理、审核等相关学籍管理工作。工作不到位酌情扣1—4分。 |
4 |
|
违纪学生教育 转化工作4分 |
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对学生违纪行为及时教育处理,违纪率控制在2%以内,未教育处理不得分,未及时处理扣1-4分。 |
4 |
|
二课堂活动8分 |
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和科技类的二课堂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二课堂活动。不组织参加活动不得分。组织不得力扣1-4分。 |
8 |
|
班级量化 考核8分 |
做好每周班级的量化考核工作,按考核结果评定名次。考核表格资料完备。 |
8 |
|
班主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建立职责明确、管理有序、效能显著的工作体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遵循高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规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班主任任职条件、聘任、管理、培训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热爱班主任工作。
2、熟悉有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法规知识,掌握学院学生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3、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乐于奉献。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掌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和班级日常管理工作的方法。
5、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管理干部。
(二)聘任、管理、培训
1、班主任以教学班为单位每班聘任一名,学院在职教师都有承担班主任工作的义务。
2、班主任以兼职为主,也可以外聘专职班主任。
3、班主任的选拔和日常管理由各分院负责,原则上以聘任本分院教师为主,并将选聘结果报学生处、人事处备案,经学院研究同意,发放聘书。
4、各分院班主任的管理以各分院书记管理为主,各分院院长管理为辅。
5、每学期由学生处组织两次班主任培训活动,学院每学年召开一次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
二、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2、把安全教育工作列为班级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3、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确定班级工作重点和管理目标,建立严谨、规范的班级管理制度,创造健康向上的班级育人环境。
4、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教育学生重视实践技能锻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5、重视班、团干部的培养,按照学院党团组织要求,抓好班级党团员队伍的发展建设工作。
6、树立陪伴式教育理念,保持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和学生宿舍、实习实训管理人员的联系,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了解关注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四进”工作(进班级、进宿舍、进学生食堂、进实训实习基地)。
7、做好学生操行考核评定、诚信档案填写、学生各类评优及各类成绩登记入档工作;做好勤工助学、奖、助、贷、保险等各项工作。
8、严格落实分院关于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教育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相关工作日志。
9、加强自身廉洁自律修养,公平、公正处理班级相关事物。
10、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心理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化解或上报。
11、在特殊时期按学院要求有与学生同吃、同住的义务。
12、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形成良好的班风。
三、考核办法
(一)班主任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由各分院依据《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细则》组织实施,各分院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并做好记载工作。
(二)班主任工作月考核结果作为班主任月津贴发放的依据;班主任年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
(三)班主任综合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综合考评90分以上。
称职:综合考评60—89分之间。
不称职:综合考评59分以下
(四)班主任综合考评采用自评、学生评议和考核小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考核一次,在班主任综合考评中,学生评价占40%,任课教师评价占20%,考核小组评价占40%。
1、自评:班主任根据岗位职责、考评要求写出书面学期的工作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2、学生测评:以所带班级为单位,进行全面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理论水平、公正性、开展班级活动、了解和关心学生等情况。
3、任课教师的测评由学生处统一设计测评表进行量化测评。
4、考核小组评价:分院成立以分院书记任组长,学生处人员、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班主任的考评工作。实行过程考核与效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过程考核参照《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效果考核按照各分院对班级每周综合成绩进行考核。
5、班主任学期综合考核占班主任总分的40%,日常月考核占总分的60%。班主任年考核的成绩按两学期考核的平均值计算。
6、考评结果记入班主任业务档案,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作为学院评优评奖、晋升职务、聘任岗位、评聘职称的依据。
(五)班主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分院可提出解聘意见报学生处,经学院批准后予以解聘:
1、不深入班级、宿舍、食堂、实习(训)场地,不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学生满意率不达标者。
2、学年班主任工作考核为不称职者。
3、因班主任个人品行、能力等原因,不宜再担任班主任工作者。
4、不重视学生安全管理教育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
四、待遇和奖惩
1、班主任的津贴发放标准及办法
(1)班主任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10元,实习班班主任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8元。
(2)外聘的专职班主任的报酬,每月按不低于在职教工绩效工资的标准考核发放。
(3)班主任月津贴按照《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考核后每月按三个等次发放,比例为2:6:2。
2、学院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班主任,优秀比例为学院班主任总数的20%,由学院发放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3、教师晋升职称必须要有班主任工作经历,在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等方面,在同等情况下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时间长的教师优先。
4、对不称职的班主任,经分院研究上报学院,予以解聘。被解聘者学院三年内不受理其晋升职务、职称的申请。
5、班主任要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所带班级学生因教育管理不到位而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在当年评聘中一票否决,班主任按学院相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6、凡符合班主任任职条件,但拒不担任班主任工作者,学院不安排授课任务,三年内不受理晋升职称的申请。
附件:《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
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项目 |
主要内容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得分 |
师德 表现 30分 |
依法执教 10分 |
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
10 |
|
爱岗敬业 10分 |
热爱学院、学生,工作尽职尽责,有强烈的事业心。关心学生,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履行班主任的职责。 |
10 |
|
廉洁从教 10分 |
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商品;不得在评优、奖助贷、就业等方面向学生及其家长“吃、拿、卡、要”。违反者扣5-10分,情节严重的直接定为不合格,并结合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10 |
|
思政教育及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60分 |
计划与 总结 (4分) |
学期初必须做好班级工作计划,学期末及时向分院提交工作总结,计划周密,总结全面,内容充实,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创意新颖,与实践性教学相结合。没有计划和总结者不得分;不能按时交者扣2分。 |
4 |
|
班会与班委会工作 (6分) |
按时召开每周一次的班会、班委会、团支部会,及时解决班级出现的问题,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家庭情况,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及党团组织建设,及时做好《班主任工作手册》、《学生诚信档案》的填写及学生操行评定等工作。缺一次扣2分;会议内容记录缺一次扣1分。未做者不得分。 |
6 |
|
社会实践情况、实习管理及二课堂活动 (10分) |
积极组织本班学生参加学院、分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带领学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到位者扣2分。 |
2 |
|
认真落实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成效显著。不到位者扣1—3分。 |
3 |
|
在班级中积极组织文艺、体育、科技等课外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提高能力,提高素质,受到教育。每周未开展活动扣2分。 |
5 |
|
学生稳定和安全 工作 (10分) |
对本班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提高本班凝聚力和稳定率,减少流失人员,流失一名学生扣1分。 |
2 |
|
提高学生学费、住宿费缴费率,在每学年9月底前达到90%以上,11月底前达到95%。对缴费率未达到95%的班级,取消参加评选先进班级、优秀班主任资格。缴费率未达到95%不得分。 |
2 |
|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按要求有计划的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开展法制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组织好消防避震自救演练教育活动。未进行的不得分。 |
6 |
|
“四进” 工作 (10分) |
班主任要熟悉所带班级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每周至少1次深入学生宿舍,每周至少1次检查班级工作情况,每周深入学生食堂1次了解学生饮食情况,每学期至少2次深入学生实习实训场地了解学生实习实训情况。少一次扣1分。 |
10 |
|
卫生管理 (6分) |
督促学生做好教室、宿舍、清洁区卫生,及时清扫校内外积雪。未及时打扫,被学院、分院通报者视为不合格,此项不得分。 |
6 |
|
奖励评优工作(5分) |
按要求认真审核、评定本班各项评优及奖、贷、助等材料,并做好上报工作。不能及时上报扣2分,出现问题不得分。 |
5 |
|
思政教育及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60分 |
违纪处理 工作(5分) |
及时了解本班学生违纪情况,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将学生的违纪情况通报家长,隐瞒或不及时上报者扣3分;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扣5分。 |
5 |
|
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4分) |
在班级中有计划的开展学生就业、择业指导教育工作,培养学生正确的就业、择业观。未开展者不得分。 |
4 |
|
业务学习及培 训工作 10分 |
培训学习 (5分) |
按时参加学院、分院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及班主任例会,积极探索班级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2分。 |
5 |
|
科研交流 (5分) |
积极撰写有关班级管理工作的论文,积极参加班级工作交流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2分。 |
5 |
|
合 计 |
|
100 |
|
备注:此细则为月考核表,涉及月考核内容的只在当月计算,其它按满分计算。 |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中专、技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的报到时间到学籍科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入学通知书、学籍卡、学期鉴定表、奖惩记录、毕业实习鉴定表、体检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各类考工表、高中阶段档案、诚信档案等材料。
第十二条 新生的班级代称以入学年代定称,例如:二○一一年入学的班级,简称为“11级”。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课程成绩、毕业设计、教育实习、操行成绩等方面。所有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学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分院级公共讲座课、考试课和考查课以及动手操作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课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具体评定方式按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各课程标准(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院级公共讲座课和考查课成绩实行五等级制度,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参考分值依次为90分以上、80-89分、70-79分、60-69分、60分以下)。考查内容包括:课堂提问、作业、实验、实习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考试、考查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两次(注:次学期补考一次,毕业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字样。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经学院批准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缓考。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按“0”分记,只允许补考一次(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开学初正常补考机会。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有严重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准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操行成绩包含政治思想、道德行为、组织纪律、诚信守法、协作互助、劳动技能及参加社会实践等表现。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劳动技能考核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 一学年或连续两学期所开设课程60%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低于60分),留级至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就读。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或取消(开除)学籍的;
(五)学院认为不能转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院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院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院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中职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一般在新生入学30天以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籍科办理。
(二)高职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一般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按照学院允许转专业目录,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转入专业注册学籍数的5%录取),方可由学籍科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院医务室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四)学院或分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按学院要求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为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院派人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或取消(开除)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一般应转入同年级。凡转专业的学生,一律按转入专业和学制就读,并按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一次为限,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须提供入伍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读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所学专业下届继续招生(即有班可复)为前提,下届不招该专业(即无班可复)不予办理休学,特殊情况(生病、参军)可转入相近专业就读。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考核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且不愿留级继续就读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或送达本人或家长,对于无法取得与本人或家长联系的将退学决定在校园内公示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本人或家长。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办理。
第五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种资格证书,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登报挂失、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核实后予以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制、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教务处根据《大学生社会实践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比赛、军训、文体活动、劳动锻炼、见义勇为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集体,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州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或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级分院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管理
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制度化、层次化管理、科学化管理使学生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充分发挥分院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特制定对分院学生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如下:
1、各分院要认真做好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此项工作要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工作不到位酌情扣除分院考核分1—3分。
2、各分院要及时做好有关学籍,奖惩等方面的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工作,工作不及时、不准确的酌情扣除分院考核分1—2分。
3、各分院要认真做好学生奖学金、各项评优、表彰奖励及助学贷款的申请、评定、审核、发放工作,如有误酌情扣除分院考核分1—3分。
4、各分院要认真做好新生的入学接待、入学教育及军训活动,工作不到位酌情扣除分院考核分1—2分。
5、各分院要认真组织好学生劳动技术教育、建校劳动、绿化劳动及其他公益劳动确保各项活动安全有序的开展,如组织不周出现问题扣除分院考核分1—3分。
6、 各分院要认真做好违纪学生的帮助、教育、转化工作,要特别关心他们的成长和进步,不到位酌情扣除分院考核分1—2分。
7、各分院要认真做好党务工作和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党团工作在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工作不到位扣除分院考核分1—2分。
8、各分院要认真做好学联(学生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搞好分院各项工作,工作不到位扣除分院考核分1—2分。
9、各分院要认真做好第二课堂工作,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工作不到位扣除分院考核分1—2分。
10、各分院要认真做好学生证件的管理,寒暑两期火车票的购买及学生保险工作,如工作不细致酌情扣除分院考核分1—2分。
11、对于学院的迎接评估验收等突击性工作,各分院要全力以赴认真对待,对于组织不力的分院酌情扣除考核分1—3分。
12、各分院要认真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每天6节课、两操、早读、晚自习的管理工作,确保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管理工作不到位酌情扣除分院考核分1—10分。
13、各分院要认真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做好择业观教育,开展就业指导培训活动,积极开辟学生就业渠道,工作不到位酌情扣除分院考核分1—2分。
14、各分院要认真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工作不到位、不得力,扣除分院考核分1—5分。
15、各分院要认真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诚信档案相关信息的采集、填写工作和考评工作,此项工作不到位酌情扣除分院量化考核分1—2分。
16、各分院要认真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做好学生住宿的安排及在宿舍的安全、纪律、卫生、公物、用电、用水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在宿舍的生活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工作不到位酌情扣除分院量化考核分1—5分。
17、对于以上各项工作,分院认真负责,计划周密,组织得力,总结全面,效果良好,则酌情在月考核中加1—5分。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完成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院普通高职(含统、单招)、五年一贯高职、中职学生,在校内外的一切违纪行为,除触犯刑律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罚外,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各类评优资格,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策划、煽动和组织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行政拘留,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 利用电脑、手机等通信工具或网络及其它信息、媒体传播途径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或单位的权益,发布虚假信息,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浏览不健康网站,阅读淫秽书刊、收听收看淫秽音像制品、涂画淫秽文字、画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九条 夜不归宿的学生经查实,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四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吸食毒品的、向他人贩卖、出售、提供毒品的,为吸毒者提供便利条件,知情不报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勤纪律的,以学期为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早操按一节课,晚自习按两节课计算):
(一)旷课累计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五)旷课累计5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随身携带或存放刀具等危险品,如发现,将予以没收,如不服从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五条 饮酒者给予记过处分,酗酒兹事者参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吸烟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破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除责令其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5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元—1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100元—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300元—1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七条 肇事、结伙打架或殴打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侵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打人者
1、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凡打人致伤的伤者的经济损失及一切医疗费用由打人者承担。
(三)策划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召集同乡或他人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邮件,情节较重的;偷看他人信件或日记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诽谤,威胁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伤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寝室留宿异性者,对当事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暴力、凶杀、恐怖、卖淫、嫖娼、宗教、邪教等行为活动,以及教唆他人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和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职业或活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其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反纪律受到的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纪律的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是团员的,团组织要给予相应的处分;是党员的,按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由班级、分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六个月,处分期满且经班级、分院鉴定合格者,恢复其各项待遇,对于毕业生如处分期未满缓发毕业证直至处分期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违纪者,可从轻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如学生对处理决定有疑义可向学院申诉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复审。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由下列方式送交本人:
(一)将处分决定书交学生本人签收,或通过函寄等方式送达本人;
(二)在校园内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本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各分院、各班级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努力避免学生发生违纪现象,学生一旦发生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教育和查处,要消除影响,防止出现严重后果。
一、学生违反校纪,班主任要在当日进行批评教育,调查处理,严重违纪的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分院书记,并通知家长,报学生处。
二、学生发生违纪行为,班主任要责成学生本人写书面的事情经过,经过教育认识后写出检查,由班主任,辅导员,分院签署处理意见后上报学生处。
三、严重违纪的由学生处依据分院意见提出处理方案,报院领导研究决定。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五年制)学生,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及受理申诉机关
第五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 申诉复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学生管理部门、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分院一人,学生代表由各分院学生会中产生,每分院一人,具体名单见学院文件。
第七条 受理申诉时,依案件性质需要,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申诉复审委员会五至十人组成,学生代表不得少于总额三分之一,如有必要则邀请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负责查证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申诉复审委员会处理。
第八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院办公室。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因特殊原因逾期者,须向申诉复审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请求许可。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分院、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应向申诉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的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要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并提交院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和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召开听证会。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斥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
免学费管理实施办法
(2010年9月修订版)
为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新财教[2007]98号、新财教[2007]146号、新财教[2007]147号、新财教[2007]148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对学生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
(一)名额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区财政厅和教育厅确定。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考试作弊记录和道德品质不良记录);
4)积极参加学院及分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5)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业成绩学年平均分90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申请和评审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上学年(两学期)各科成绩与操行分各占50%加总后排名,其中各科成绩由教务处审核盖章,操行分由学生处审核盖章。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参评学生必须提交500字以内个人基本情况的简要介绍。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也不能获得其他各类奖学金。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教育厅规定时间上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名额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区财政厅和教育厅确定(具体比例按上级当年下达比例执行)。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没有考试作弊记录和道德品质不良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业成绩学年均分85分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院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上学年(两学期)各科成绩与操行分各占50%加总后排名,其中各科成绩由教务处审核盖章,操行分由学生处审核盖章。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参评学生必须提交500字以内个人基本情况的简要介绍。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也不能获得其他各类奖学金。
4、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5、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按区教育厅规定时间上报。
6、学院在资金到帐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高职学生)
(一)资助名额
1、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区财政厅和教育厅确定。
(二)资助比例、等级和标准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人数及具体比例按当年上级文件执行。
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3、对应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情况,资助分为2000元、3000元和4000元3个等级,三等的比例关系定为:3:4:3。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没有考试作弊记录和道德品质不良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新生根据高考成绩)。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院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评选学年内无违纪处分。
(四)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3、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4、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5、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各分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区教育厅规定时间按时上报。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按照《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8、在财政资金到帐时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二)申请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评选学年内无严重违纪处分记录。
2、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各分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技工类学生报州人社局,中专类学生报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上级要求按时发放。
5、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国家免学费(中职学生)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对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二)申请和发放
1、国家免学费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评选学年内无严重违纪处分记录。
2、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各分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技工类学生报州人社局,中专类学生报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上级要求按时发放。
5、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停发国家免学费。
六、国家奖助学金及国家免学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实行学院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落实从学校事业费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监察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监督学院学生资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负责对学院学生资助体系工作的督察。全面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接受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中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二)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业分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和班级评审小组实行三级管理。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1)宣传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办法;
2)制定奖励和资助名额分配方案;
3)审核各分院奖励和资助工作程序、上报名额;
4)接受对奖励和资助工作问题的举报。监督举报电话:234143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343950(院纪委);
5)建立专门的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
6)为每个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
2、各专业教学分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分院书记担任组长,具体负责:
1)按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和规定条件组织本分院各班开展评奖和评助工作;
2)检查本分院各班的评定工作,确保符合程序;
3)审核班级报送的获奖和受助名单,确保获奖和受助学生符合规定条件;
4)接受本分院对评奖和评助工作的举报,并调查和核实;
5)按要求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分院奖励和资助工作的有关材料。
3、班级学生资助和奖励评审小组,班主任担任组长,是第一责任人。
班级学生资助和奖励评审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所在分院范围内公示。
班级学生资助和奖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
1)确保本班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民主的方式进行;
2)确保本班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符合规定程序;
3)确保本班受奖和受助学生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4)按要求向分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报送本班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的有关材料。
(三)按“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规定名额,班级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由分院审核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和汇总,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上一级组织。
(四)学院有关工作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七、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教财[2007]98号),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该项工作,对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各类资助资金的合理发放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院学习期间,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校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统招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计财处、总务处、各分院部书记等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分院成立以分院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分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分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九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昌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日常平均消费水平(昌吉市最低生活保障为每人每月210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南疆三地州农村)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有抽烟、酗酒的不良嗜好的;
(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七)不按学院要求完成必须要做的工作,操行及学业考核不合格的;
(八)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九)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十四条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要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未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组织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额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分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提议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交的3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公告。分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按认定的学生困难程度排序,等待上级分配学院的资助名额,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学生诚信档案》记载不诚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苦练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进一步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结合学院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就读的普通高职(含统、单招)、五年一贯高职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的等级、金额
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奖金800元
二等奖学金奖金500元
三等奖学金奖金200元
第三条 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院分院学生的5‰
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院分院学生的1%
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院分院学生的2%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等奖学金
一学年操行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学习成绩各科平均不低于90分,如在参加专业技能单项比赛获区级、国家级一等奖(或第一名)者可直接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一学年操行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学习成绩平均不低于85分,如在参加专业技能单项比赛获区级、国家级二等奖(或第二名)者可直接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一学年操行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学习成绩平均不低于80分,如在参加专业技能单项比赛获区级、国家级三等奖(或第三名)者可直接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五条 奖学金初评结束后,必须在本班、本分院公示评定结果5个工作日。师生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院、分院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放。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获奖资格:
(一)弄虚作假者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吃饭、挪做他用者
第八条 已获国家级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兼得学院奖学金。
第九条 中职生(中专、技工)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为帮助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切实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就读的普通高职(含统、单招)、五年一贯高职学生。
第二条 获得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院、分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无违纪记录。
(五)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月人均收入在210元以下,难以维持在校日常生活者。
第三条 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班级推荐,分院审核后必须在本班、本分院公示评定结果5个工作日。师生如对评定结果有疑问,可向院、分院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管理中心向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放。
(二)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镇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第四条 助学金发放标准为两个等级,分别为300元和200元。
第五条 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助学金,个别经济条件极困难的学生,出具相关证明后可再申请一次。
第六条 新生入校一学期后方可申请助学金,毕业班学生不再办理助学金。
第七条 中职生(中专、技工)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热爱祖国,积极向上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2、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反对民族分裂,反对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和预防宗教向校园渗透,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4、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为祖国、为人民奉献的精神。
5、维护国家荣誉,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二、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6、举止文明,行为端庄,礼貌待人,不讲粗话、脏话、不恶语伤人,不赌博。使用文明礼貌语言。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7、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
8、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穿拖鞋、背心进入公共场所,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浓妆艳抹,不烫发,不佩带首饰。
9、养成卫生、整洁的良好习惯,做到床铺整洁,衣服、被褥经常换洗。
10、不吸烟,严禁喝酒。
11、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不乱泼污水,保持校园良好环境。
12、情趣健康,追求真、善、美,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观看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唱不健康的歌曲。不进营业性舞厅。
三、遵纪守法,勤奋学习
13、遵守国家宪法的各项法规。
14、遵守学院各项纪律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上课、实习、集会或参加其他集体活动,不迟到早退。参加各种集会准时到达,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15、遵守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文明就餐,自觉排队。
16、热爱专业,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培养自学能力认真预习、复习,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合理安排课余生活。
17、积极进行各种实践活动和技能训练,不断提高操作能力和个人动手能力,自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18、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标准。
19、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培养广泛的学习兴趣,努力拓宽知识面。
20、按时到校,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21、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保持图书馆、阅览室的安静。不在教室和楼道内追逐喧哗。
22、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涂抹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3、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不违章用电。爱护校舍和公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
24、爱护一切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惜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25、遵守公共秩序,观看演出和比赛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结束时要鼓掌致意。参观旅游守秩序,瞻仰烈士陵墓保持肃穆。
26、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随意打断别人的讲话,妨碍别人要道歉。
四、勤劳简朴,孝敬父母
27、增强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接受劳动教育,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
28、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生活简朴,不摆阔气,不乱花钱。
29、生活有规律,按时休息。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30、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经常把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告诉父母。对长辈有意见,有礼貌地提出。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1、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线。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乘公共车、船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按时返校,遵守作息时间。
32、发扬雷锋精神,敬老爱幼,多做好事,对有困难的同学热情帮助,乐于为集体和他人服务。
33、见义勇为,勇于救死扶伤,为社会尽责。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34、珍惜荣誉,拾金不昧,不受利诱,不失人格。
六、真诚友爱,礼貌待人
35、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和蔼。待客热情,起立迎送。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
36、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37、 尊敬师长和学院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赠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诚恳,虚心接受老师的教诲。
38、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正常交往,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辱同学,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尊重他人,对同学一视同仁,真诚相待。
39、诚时守信。答应别人的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
学生评优办法
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评优项目分别设有“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劳动积极分子”、“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和“优秀团员”。
第二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德育: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体利益和学院声誉。
(二)智育: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成绩优良;有强烈的求知欲;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体育:积极参加课外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不断提高身体素质和运动技术水平,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四)认真完成劳动技能锻炼活动任务。
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具体条件
1、积极承担各项社会工作,为广大同学热心服务,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对工作敢抓敢管,敢于负责,主动开展各项有意义活动,工作努力,有创新精神;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够率领同学共同进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在工作中能做到诚信做人,诚信办事。
3、操行成绩在90分以上,各门课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
评选三好学生具体条件
1、操行成绩在90分以上。
2、各门课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
评选劳动积极分子具体条件
1、完成劳动任务好,吃苦耐劳。
2、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中无违纪现象。
3、帮助同学共同完成劳动任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委、团支部凝聚力强,各项工作活动开展良好,团支部活动正常化,并有一定成效。努力完成学院、分院交给的各项任务,成绩突出。
2、全班同学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奋发向上,班风正,学风好,在学院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4、本学年本班学生无违法现象,无记过以上处分。
5、学习风气浓,学习成绩逐步提高,及格率在全学院、分院参加综合考核班级中列前三名。
6、全班同学坚持体育锻炼,坚持出早操,90%以上的同学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优秀团支部评比条件
1、认真组织团员青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活动,宣传执行党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努力完成上级党团组织的各项工作任务,遵守团的章程,在团的自身建设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2、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社会实践及青年志愿者活动,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富有教育意义,成效显著。
3、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团员教育和管理,坚持团内各项工作制度,组织生活正常,支部有工作计划和总结,认真做好“推优入党”和团员民主评议工作。
4、支部有凝聚力和号召力,能够带领团员青年遵纪守法,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
5、积极组织开展团日活动和各种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活动,创造良好的文化生活氛围。
评选优秀团员具体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执行党团组织的各项工作指示和决议,积极参加各类文化活动及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2、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良好,各种成绩无不及格。
3、模范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按时交纳团费。
4、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团结协作,道德品质良好,各方面都能起到团员的模范作用。
第三条 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劳动积极分子、优秀团员由学院进行表彰奖励并发给荣誉证书。
第四条 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劳动积极分子、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及优秀团员的评选结果,在全学院、分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分院提出复查,如有差错,立即予以更正。公示结束后,填写评优登记表,先进班集体整理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操行评定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依据,结合学院《学生行为规范》的规定,特制定学生操行评定实施细则。
一、评定内容
1、思想表现,道德行为;
2、学习态度,学习纪律;
3、遵纪守法,遵守制度;
4、积极参加劳动,社会活动;
5、为班争荣,为院增光;
6、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7、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8、坚持正义,扶正压邪。
二、评定等级
1、每个学生每学期操行基本分为70分,根据操行评定内容,实行加、减分制。期末班主任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减分相加后的总分,评出每个学生的操行等级。
2、学生操行等级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操行分在90分以上者为优,89—75分者为良,74—60分者为及格,60分以下者为不及格。
三、有下列表现者加分
1、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思想要求进步,表现突出,受到学院表扬者加2—3分。
2、维护民族团结,为加强民族团结做好事,被学院评为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者加4—6分,被地州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加6—10分。
3、学雷锋、树新风,长年坚持为班集体和他人服务,做好事,受到同学好评,或受班级表扬者加5分,被学院评为学雷锋先进个人者加7分。
4、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学生行为规范》,表现突出,受同学班级好评者加4分,受学院表扬者加5分。
5、对违纪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人,敢于反映揭发批评者加3分。对坚持正义,见义勇为,临危不惧,敢于与坏人坏事做斗争,受到学院表扬者加10—15分。
6、班干、团干、学生会干部积极工作受同学好评者加3分。被评为先进个人受到学院表扬者加5分。广播员积极工作,评为先进加3分。向广播室投稿选用4篇以上者加2分,选用10篇以上者加5分。
7、维护集体声誉,为班集体争到荣誉者加3分,维护校誉,为学院争光者加5分。
8、学习刻苦,并主动帮助学习较差的同学,学期总评成绩80分以上,干部75分以上者加5分。被学院评为“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加8分。被地州评为“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加10分。
9、刻苦学习,学期总评成绩80以上,并能主动帮助学习较差的同学者加5分。
10、一学期无旷课、迟到,坚持小事不请假,小病不休息,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者加5分。
11、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体育活动,在学院举办的运动会比赛获得名次者加3—5分,参加地州级以上(含地州级)运动会比赛获得名次者加4—6分。打破地州级记录者加8分。
12、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服从分配,成绩突出,无缺勤现象者加5分。
13、讲究个人卫生,打扫室内外卫生,劳动不缺勤,一贯维护环境卫生,表现突出者加3分。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设备,对于损坏公物的行为敢于揭发批评,表现突出,受到学院表扬者加3分。
15、被学院评为先进班集体者,每人加4分。被评为“文明教室”者每人加3分,班长加5分。被评为“文明宿舍”舍员加3分,舍长加5分。教室被评为卫生流动红旗者每人加2分,班长加3分,宿舍被评为卫生流动红旗者,每人加2分,舍长加3分。
16、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一学期未出现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表现突出,并能带动其他同学者加3分。
17、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同学,或为残疾人,困难户做好事者加5分。
四、有下列表现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应扣分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散布对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言论,或煽动闹事,罢课、游行、静坐等行为表现者扣10分。
2、有破坏民族团结,搞违法宗教活动,或歧视少数民族,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者扣8分。
3、有损集体利益,损害集体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扣5分。
4、对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既无兴趣,也不积极参加,思想上消极冷漠,行动上自由散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把自己看作集体成员者扣5分。
5、对人无礼,态度蛮横,行为粗野,不尊重教职工劳动成果,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漫骂教职工和其他人员者扣8—10分。
6、破坏同学团结,拨弄是非,诬告打击表现较好的同学,不支持班干部工作有意为难者一次扣5分。
7、举止仪表不端庄文明,有伤风化,影响不良,引起社会议论经教育不改者扣4分。
8、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人,有意包庇袒护、隐瞒,造成学院处理上的困难者扣3分。
9、欺骗行窃,小偷小摸者,一次扣20分。情节严重者除扣30分外,还给予纪律处分。
10、语言污秽,行为下流,挑逗妇女者,一次扣20分,情节严重者扣除30分外,还给予纪律处分。
11、看黄色书刊录像,唱黄色歌曲,传播黄色物品者一次扣10—15分。
12、饮酒或酒后滋事者,一次扣10—30分,赌博、打架、行凶伤人,或勾结外人来校行凶闹事干扰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扣20—40分,情节严重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13、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一学期有一门不及格者扣5分。
14、不论任何形式的考试,凡发现有违犯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者,除试卷以“零”分记处,操行扣10分。
15、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旷课(含自习课)一节扣2分,早操,课间操旷到一次扣1分。一学期旷课累计15节以上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16、不遵守作息时间,不按时起床,不按时归宿就寝,午休时影响他人休息者一次扣1—3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扣20分。未经学院同意,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一次扣10分。
17、损坏公共财物,公共设施,教学设备,除赔偿损失外,一次扣5—8分。
18、从教室或宿舍窗口向外抛撒纸屑杂物者,一次扣4—6分。不参加学院及班级组织的打扫卫生活动者,一次扣2—4分,损害环境卫生,乱倒垃圾或损害教室、宿舍卫生者,一次扣5分。
19、劳动时不服从分配,不能完成任务者一次扣3分。无故不参加劳动者,一次扣8分。
20、违反学院用水用电规定,宿舍内乱拉电线、装电灯,使用电炉、电热器者,除按规定处理外,一次扣6分。
21、其它违反校纪校规或《行为规范》,未包括在以上扣分内容者,由班主任酌情扣1—15分。
22、对各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受到警告处分者扣15分;记过处分者扣30分;留校察看处分者扣40分。
五、对操行不及格学生的处理
1、学期操行不及格的学生,要在班内和全院通报批评教育。
2、有两学期操行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只发结业证书,有三学期操行不及格者劝其退学,发给学习证明。
六、操行分的记载及评分办法
1、操行分的评定,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实施前,班主任在全班公布《实施细则》。在班主任指导下,班主任指定班干部记载,由班主任考核评定。
2、根据有关记载统计,分院、学生会考勤资料,教职工,学生向班主任、主管部门的反映,经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予加、减分。
3、班主任每周公布一次每个学生本周操行加、减分情况,每月在班会上总结评讲一次。
4、班主任要深入班级,对本班学生的操行表现听取反映,了如指掌。
5、分院每月检查一次班主任有关操行评定的记载或会议记录。
6、每学期末,每个学生对自己本学期的表现,全面自我总结,由班主任审定。根据加、减后的操行总分,评定出操行等级,写出操行评语,并在全班公布学生的操行评语操行等级情况。
7、每学期期末,班主任将每个学生的操行评语,操行评定等级,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交分院审定,一份寄家长或单位,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操行评语表,学生成绩单,由学生处统一制订)。
校园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优化育人环境,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优良品德,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依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维护校园稳定、加强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不得发生违反校纪的行为,以保证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二条 净化校园环境,防止出现任何不良社会风气,禁止打架、喝酒等违纪行为。
第三条 美化、绿化校园,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积极参加植树摘花等公益劳动。不践踏、采摘花草树木,保持环境优美,力争成为花园式的学院。
第四条 发扬主人翁精神,人人爱护公物,对校园内的露天桌椅、花架、林带、护栏、路灯及体育场地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不得在建筑墙壁上乱涂乱划乱贴。
第五条 保持校园清洁卫生,卫生区每日打扫,保持马路、球场、林带、公共厕所等处所的清洁。冬季随时清除积雪。人人讲究公共卫生,不乱倒饭菜,不乱仍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第六条 在校园内举止文明,尊敬师长,讲究礼貌,人人使用文明语言,遵守公德,穿着整洁,行为端庄。不在马路、楼旁踢球,不大声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与风尚。
第七条 国内新闻媒体进入学院采访,需经学院党委宣传处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
第八条 师生员工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第九条 师生员工严禁参与和从事封建迷信,“法轮功”等邪教活动。
第十条 师生员工严禁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违背的各种组织;不得穿戴宗教服饰。
第十一条 凡在学院运动场、校园文化广场以及体育馆等地举办文艺演出、体育竞赛、集会、报告、讲座等大型活动,必须按规定向保卫处申报登记,并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未经审批同意而执意举办的活动,将视为校园内非法活动。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取缔,并追究举办单位领导及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全院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校外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的管理。凡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随时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检查。未持证件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人员,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拒绝进入学院。
学生军训条例
第一条 为了使学生适应学院的半军事化管理,增强学生组织性、纪律性及行为养成教育,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在新生入校后,安排2-3周对新生进行军训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 学院要加强对军训工作的领导,成立军训大队,健全临时编制(大队、中队、小队)。在新疆军区大学生军训办的统一部署下,派教官进驻学院主持军训(能赴兵营军训最佳)。学院做好各项安排,做到军训新生服装统一,备有必要的器材等。
第三条 学院要制定军训计划和军训纪律,并将其纳入教学计划,作为一门学生必修课程,军训科目应包括队列、内务、射击及国防军事知识等。军训中可穿插集合、野外拉练,军歌比赛、内务评比、军体竞赛等,每天点名,评定军训先进中队和个人等活动,丰富军训内容。
第四条 新生军训的结业典礼,是学院最隆重的军训活动(也是开学后的全院会操),全院所有班级参加,举行分列式和阅兵式,队列式样按部队要求进行,也可组织授校旗、班旗和奖励等活动。
第五条 注意巩固军训成果,将军训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并贯彻到日常教学和生活管理中去,做到行动军事化、内务规范化、生活条理化,为今后严格学院各项管理打下扎实的基础。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为了使学生爱护学生证、校徽,杜绝多领、重领、冒领和丢失的现象发生,规范学生证、校徽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入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由学院统一免费办理学生证、校徽。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盖章后方可有效。学生应随身佩带校徽,携带学生证。毕业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
第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院学生的标志,学生必须爱护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转借他人。
第三条 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应为学校所在地至考生生源地,不得擅自涂改。若因不慎遗失,应有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学生处批准后可补发。
第四条 擅自涂改或利用学生证、校徽弄虚作假的学生,经查实立即予以没收。
第五条 凡转借学生证、校徽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学生证所有者的责任。
第六条 由以上行为之一者,停止学生证所有者享受学生优惠票价资格。
第七条 凡有拾到学生证、校徽应立即交学生处,凡发现利用窃取(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学生证、校徽,冒充学院学生者,应立即报告学院保卫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关于学生酗酒滋事的处置规定
第一条 酗酒滋事行为,败坏校风校纪,干扰安定团结,严重影响教学和生活正常秩序,已成为校内的公害,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42条:“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准酗酒”的有关规定。在校期间酗酒者,均属违纪行为。
第三条 凡学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在校内外饮用任何种类酒(包括白酒、红酒、啤酒等)。
第四条 对酗酒滋事学生的处置
(一)酗酒滋事,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分院进行批评教育;
(二)酗酒滋事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
(三)酗酒滋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酗酒滋事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者须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因酗酒滋事受到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本人本学年无任何评优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清退学生干部队伍,并取消本人下一学期申请奖助贷资格。
第八条 一学年内因酗酒滋事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该生所在班级,取消评选先进班集体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晚自习、班会、早操、课间操、实验、实习、劳动及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时,需持医生证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必须事先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要提交请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学生干部无权批假,当堂课由任课老师批准。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至一周由分院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学生处批准。
第四条 请假与续假。学生请假离校须按时返校,不得无故迟到。假满回校上课时,应向请假领导销假,如不能按时返校销假,必须电话申述续假理由,办法与请假相同。学生办理请假手续时,须写请假条并附有关证明,送请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分院存查。
第五条 各班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本班学生的考勤工作,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学生考勤簿》,每周末统计一次学生迟到、早退和缺勤情况,报分院书记办公室。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六条 未经请假或虽请假未获得批准而不参加学习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者;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交流思想的文明场所,也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在校大学生不允许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严格落实学生集中校内住宿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通知精神,凡学院学生家不在本地居住者,一律住校。
第二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处统一计划,各分院统一安排、调配。住宿学生应服从大局,听从安排,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转让床位。住、退宿者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足额交纳住宿费。
第三条 每个宿舍设立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的管理,并实行卫生轮流值日制度。
第四条 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严禁将公物搬出楼外。在宿舍调整和离校时,要保持宿舍各种设备齐全完好。
第五条 宿舍内一切物品摆放有序,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窗明几净,不随意张贴字画,不乱涂乱刻,不向窗外、走廊、洗漱间等公共场所泼水和弃物。
第六条 节约用水、用电、严禁私安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大功率电热器具。晚间熄灯后宿舍内不得点蜡烛。
第七条 按时熄灯就寝,按时起床。在公寓楼内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同学休息,服从楼长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学生进入公寓楼必须按规定出示公寓出入证,亲友来访,需出示有效证件,经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学生宿舍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同楼学生不得在他人宿舍过夜,因留宿他人造成的违法、违纪事件,其后果由留宿者承担责任。
第十条 学生的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现金须存入储蓄卡,并设定密码,严防丢失,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注意防火、防盗,不得将宿舍钥匙转交他人,不得私自更换门锁。
第十二条 男女学生不准在宿舍内互访、逗留。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第十三条 学生从宿舍带出物品时,要主动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四条 定期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对“文明宿舍”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困生教育转化实施办法
学困生教育转化工作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学院是教书的场所,更是育人的阵地,学院要培养高素质的合格的经济建设人才,就必须要做好学困生的转化工作,由于学困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他们如果不进行转化提高将来就不能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因此,做好学困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应该是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要把学困生教育转化工作列入每学期学生教育管理计划中,作为常规工作来开展,学生处、各分院、各班级在每学期的工作计划中都要将其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期末对这项工作进行总结。
2、学生处、分院、班级各个教育管理层在每学期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学困生教育转化工作,活动形式应力求丰富多样,避免简单的说教,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真务实从小事抓起,力求达到良好的教育转化效果。
3、要关心学困生的生活和学习,在食宿、学习、实训、实习等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和思想方面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使他们充分感受到集体的温暖,自觉的规范自己的行为,改正不良的行为习惯,遵守学院纪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学习,早日成才。
4、要充分发挥学院这个教育主渠道的作用,充分利用教学、实习、实训、三课堂活动及各种校园文化,寓教与乐实施教育。
5、要充分发挥社会的积极作用对学困生进行教育,要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各团体各分院统组织的有益的政治活动、文化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所参加的活动要严密组织,明确目的,保证安全。
6、要充分发挥家庭对学生的教育作用,要加强学院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和家长的联分院,要了解学困生的家庭环境,家长的教育理念和思想,必要时举办家长函授学院,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对学困生进行教育使其得到转化和进步。
7、要关心学困生的成长和进步,要注意发现他们的进步,对于他们的进步,哪怕是微小的进步都要及时的肯定,进行鼓励,要创造机会让他们展现才能,树立信心,跟上集体。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要送上人文关怀,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要把人性化的关怀,贯穿在整个教育管理的全过程中。
8、全体教职工都要把学困生转化工作作为自己的份内工作,让校园中教育无处不在,共同开创学困生教育转化的新局面。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工作是学院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头等大事,也是广大同学最根本的利益所在。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分院在每学期学生思想教育计划中必须要安排安全教育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条 学院各大门要严格按管理规定管理,严防社会上的闲散人员进入校园滋事,扰乱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各种活动。
第四条 学院教学楼、实训楼、公寓楼等学生学习、生活场所的消防、水、电、暖设备要严格按规定在每学期定时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无安全隐患。
第五条 学生严禁携带、存放刀具、铁器、棍棒等危险品。
第六条 学院各餐厅要严格把好米面、蔬菜及各种调味品质量关,并按规定对炊事员进行定期体检,严防发生安全问题。
第七条 学生的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现金须存入储蓄卡,并设定密码,严防丢失,否则责任自负。
第八条 凡分院、班级组织春游、聚餐或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学院批准,否则追究组织者及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学生在宿舍发生矛盾,宿管人员、班主任要及时做调解工作,必要时要及时调整房间,避免矛盾激化,发生严重事件。
第十条 住校生严禁私自在校外留宿,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立即通知家长,因住校生私自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在开学或放假回家往返中,须乘坐国营客运公司车况良好并为学生购买保险的车辆,沿途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严禁在宿舍、教室及实训场所私自安装电器设备,如插座、电炉、电热器等,如果违反将予以没收,并给予纪律处分,一旦出现安全问题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发生心理健康问题、思想问题,班主任、分院及宿管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必要时请家长带回。
第十四条 学生生病要及时到学院医务室诊治,必要时及时到医院治疗。若出现紧急危险情况,宿管人员、班主任要立刻送医院抢救。
第十五条 学生禁止进入营业性网吧,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升国旗规定
第一条 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为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的国旗意识,强化爱国主义教育,振奋民族精神,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学院将升旗仪式列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升国旗仪式定为每周星期一及国家法定重要节日进行。
第三条 学院重大活动,如开学典礼、运动会,军训会操等都要举行升旗仪式。
第四条 举行升旗仪式时,可有护旗队,正步行进,班级队列整齐。学生按规定着装,扣好衣扣。升旗过程中,参加者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同时唱国歌或奏国歌。
第五条 升国旗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不得升挂破损、玷污、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六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学院应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使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本着为培养人才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事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严密保管的办法。
第三条 各分院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毕业学生档案的审核和封签工作。
第二章 收集的范围
第四条 各分院指定专人(辅导员)负责对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学生档案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学生档案适应国家人事工作的需要,在校期间学生档案应不断充实以下内容:
1、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
2、毕业生登记表。
3、学习成绩登记表。
4、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自治区、州级和院级等各类表彰所形成的材料及荣誉证书。
5、每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表、学期鉴定表。
6、学生处、教务处和各分院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触犯国家法律形成的处理意见。
7、毕业生体检表。
8、学生党、团关系材料。
9、学生社会实践材料。
10、学生诚信档案。
11、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高中阶段档案)。
第三章 归档的要求
第五条 档案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第六条 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注明承办分院部、年级、专业、学生及时间。
第七条 手续必须完备。凡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
第八条 各类材料必须使用A4的办公用纸打印,特殊情况也可用信签纸。
第九条 学生处派专人负责,不定期对分院部学生归档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档案的借阅
第九条 经分院领导批准,辅导员可借阅本分院的学生档案,并按查、借阅规定予以登记,其他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生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或他人档案。
第十一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借出使用,经学生处负责人和学生所在分院党支部书记共同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章 档案的传递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普招学生应直接将本人档案上交至所在分院保管。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普招(外省)和本省对口学生档案转至各分院,各分院应指定专人(辅导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部门)。
第十五条 转出转入的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认真整理,严禁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入转出。
第十六条 各分院应在学生毕业前1个月,将建档完毕的学生档案材料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审核、封签。
第十七条 转递的要求
1、毕业生档案由学生处负责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签发的单位或“专升本”录取院校地址转递(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学生、出国的学生,以及改派、缓派的学生,其档案可暂存学院3年,逾期后,由分院留存。
3、退学的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后,其档案由分院留存。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查阅、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阅、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摘记档案内容时,应经分院同意。摘记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及私自存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截留或扣发离校手续完备的毕业生档案,对利用职权违反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加强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凡需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的部门或分院,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活动前一周将活动计划、安排意见经部门领导同意盖章后经主管领导审批批准,方可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
二、要高度重视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人身、饮食、财产等方面。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部门或分院必须做好各项安排和应急预案,组织者必须始终跟班同行,负责管理。对于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
三、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凡承载学生出行的车辆必须是经交管部门审验许可并具有客运资质的,严禁乘坐无证、无照人员驾驶的车辆,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
四、要加强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教育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外出的安全。
五、要进一步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部门或分院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凡在活动期间发生重大事件,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凡因思想上不重视,安全工作不到位,对发生事故瞒报、漏报、迟报造成重大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分院领导的责任。
关于加强学院与学生家庭联系的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与学生家庭联系方式主要有电话、书信、家访、邀请家庭主要成员来校交流和向学生家庭寄发文件、通报等形式。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学生家庭寄发喜报
1、在政治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学习、社会实践、课外文体、科研、创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受到校级以上奖励(表扬)者;
2、积极要求进步,被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者;
3、获得各类校级以上评优奖励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十佳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
4、学生在其他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凡属下例情况之一者,届时向学生家庭寄发通报
l、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3、一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功课考试不合格者;
4、其他需要向学生家庭通报者(如有旷课、考试不及格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但未达到纪律处分的)。
四、对于具备寄发文件、通报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处、团委、教务赴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将通报连同有关材料(荣誉证书、处分决定等复印件)一并寄发。
五、各分院也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使学生家庭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以便配合学院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成才。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星级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宿舍成员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学年内无纪律处分。
2、宿舍卫生达标且平时卫生情况保持良好。
3、宿舍内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成员之间能互帮互学,每名成员学习成绩较好。
4、宿舍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关心他人;宿舍文明气氛浓厚,每名成员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讲文明、懂礼貌。
5、宿舍成员能服从宿舍工作人员的管理,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
6、宿舍成员能积极参加分院、班级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评选比例
文明宿舍按学生宿舍数10%的比例评选。
三、评选办法和奖励
1、每学期进行一次评选。
2、各宿舍楼申报,各分院在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按比例推荐文明宿舍参评名单,学生处审批评选。
3、学院对文明宿舍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