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职党发〔2016〕64号
关于印发《昌吉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的
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党支部、处室、分院、部: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规定》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昌吉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规定
中共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印发 |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活动,建立和完善学院规章制度体系,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据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公布、修改、备案和废止,均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应依法依章程实施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应广泛征求校内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涉及师生利益的,实施前应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五条 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第六条 职能部门起草拟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及草案说明。草案结构为:章、条、款、项;草案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依据、主要内容、实现目标。
第七条 职能部门拟定重大规章制度的,其草案文件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重大规章制度草案文件进行受理登记,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草案文件进行修订形成正式文件后,提交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 职能部门拟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其草案文件应通过网络广泛征求校内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草案文件进行修订形成正式文件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拟定的规章制度是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聘任、考核、奖励的,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拟定的其他规章制度草案及草案说明,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根据院长办公会审议,对草案文件进行修订形成正式文件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公布
第十五条 经党委会审定、院长办公会审定、教代会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党院办统一在学院办公平台上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涉及师生利益的规章制度,职能部门应通过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党院办在学院办公平台上公布。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修订
第十七条 新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或重要文件发布后,职能部门应及时对照修改其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起草拟修改规章制度的修改说明,修改说明包括:修改理由、依据、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拟修订重大规章制度的,按本规定有关条文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进行。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拟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按本规定有关条文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
第二十一条 职能部门拟修订其他规章制度的,按本规定有关条文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
第二十二条 修改后的规章制度,按本规定有关条文规定进行公布。
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对其制定实施的规定制度,应向党院办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章 规章制度的废止
第二十四条 职能部门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不符合学院章程和改革发展要求,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制度,应及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应对废止的规章制度列出目录,向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通报后,在学院办公平台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规定制度的解释权归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