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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2号
2016-03-02 10: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2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报送我厅申请核准的《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专家组审核,于201621日教育厅第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16224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是20016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以高职为主的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20005月,昌吉州党委和昌吉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原昌吉州职工大学、昌吉州职工中专、昌吉州财贸学校、昌吉州农机学校、昌吉州商业职工学校、昌吉州工交企业培训中心、昌吉州高级技工学校7所大中专学校的基础上筹建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此后,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昌吉州分校、农函大昌吉分校、农广校昌吉分校、昌吉州机电技工学校4所学校先后并入学院。2013年,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昌吉卫生学校、昌吉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合并,组建成立了新的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原昌吉卫生学校、昌吉技师培训学院、农广校昌吉分校、昌吉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昌吉市教师进修学校、昌吉市技工学校6块牌子予以保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Changj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校区:现有两个校区,主校区地址为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分校区地址为昌吉市延安北路342号;

    学院网址:http://www.cjpt.cn/

第三条 学院为州属地方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举办,昌吉州教育局主管,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卫生计划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学院秉承“崇德尚能”的校训,创新推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素质教育、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为核心的各项改革措施,实现以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技术积累、文化传承和创新为一体的综合办学目标,充分凸显职业教育的开放性、实践性、职业性特征,坚持理念引领、问题引领、实践引领,稳步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的能力。

第五条  学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规模为10000人左右。

 

第二章  教育教学科研

第六条  学院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主要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继续教育与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及成人教育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教育等形式。

第七条 学院招生纳入自治区统一计划,以新疆生源为主。招收符合招生条件的毕业生,学制35年。学生思想品行合格,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要求、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开设有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土木建筑、财经商贸、资源环境与安全、旅游、教育与体育、能源动力与材料、生物与化工、公共管理与服务、医药卫生11个类别的专业,并开展社会培训、鉴定、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分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突出分院在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办学主体地位,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分院相应的办学自主权,指导和监督分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十条  学院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党委会实施民主集中,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纪委设立纪检监察室为专门工作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学院具有法人资格,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第十五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按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组织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院长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办公会同时坚持谁动议谁提供依据、谁负主责的议事原则。办公会成员为正、副院长、党(院)办主任、计财处处长、法律顾问及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领导,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院领导一般不少于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
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经过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与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和通过方为有效。

学院根据分院、部门的设置建立二级工会与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工会与二级教代会由学院工会和所属党支部领导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开展活动,行使职权并履行义务,同时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学生二课堂活动、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章 内部机制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分院两级管理体制。分院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二)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三)制定分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培训就业创业基地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职教联盟、职教集团工作;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招生就业、培训和技术开发等社会服务活动;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分院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负责分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分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分院院长行使职权并对分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分院院长是分院的行政负责人。分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分院的教学、专业建设、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规定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贷学金;

(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院考试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等问题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含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聘任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第二十九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依照宪法、法律、法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六)根据学院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

(四)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品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师应为有历史责任感的、为人师表的、立德树人的、专业过硬的好老师,要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合格人才。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组成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七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事业收入、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目标管理、分级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院对依法拥有、使用的资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院资产配置以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务预算为基本依据,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章  院徽、院歌、校风

第三十六条 院徽:院徽以极具现代感的几何图案构成。主体外环绕环形图案,代表现代科技,主轴为钥匙造型,同时也似“上”字,寓意“技能”被开启,也有尚能之意,整体有以能育人、学博精技的思想,并开启智慧之门。底座似地球的半圆,寓意学院是构筑全球化视野人才的摇篮,鼓励师生放眼世界,勇于把握美好的未来;同时半圆又象征初升的太阳,喻示学生如同太阳般生机勃勃、坚不可摧,用一颗热情奔放的心面对人生的挑战。

第三十七条 院歌:昌吉职业技术学院之歌。

第三十八条  校风:实践创新,特色育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后,经昌吉州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四十条 学院发生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由学院党委提出,院长办公会拟定修改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党委会审定,报教育厅核准后重新发布。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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