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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年11月03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7月修订版)

为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新财教[2007]98号、新财教[2007]146号、新财教[2007]147号、新财教[2007]148号等文件,结合我院对学生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

(一)名额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区财政厅和教育厅确定。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考试作弊记录和道德品质不良记录);

4)积极参加学院及分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5)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业成绩学年平均分90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申请和评审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上学年(两学期)各科成绩与操行分各占50%加总后排名,其中各科成绩由教务处审核盖章,操行分由学生处审核盖章。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参评学生必须提交500字以内个人基本情况的简要介绍。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也不能获得其他各类奖学金。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教育厅规定时间上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名额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区财政厅和教育厅确定。(具体比例按上级当年下达比例执行)。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没有考试作弊记录和道德品质不良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业成绩学年均分85分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院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上学年(两学期)各科成绩与操行分各占50%加总后排名,其中各科成绩由教务处审核盖章,操行分由学生处审核盖章。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参评学生必须提交500字以内个人基本情况的简要介绍。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也不能获得其他各类奖学金。

4、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5、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按区教育厅规定时间上报。

 6、学院在资金到帐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高职学生)

(一)资助名额

1、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区财政厅和教育厅确定。

(二)资助比例、等级和标准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人数及具体比例按当年上级文件执行。

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3、对应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情况,资助分为2000元、3000元和4000元3个等级,三等的比例关分院定为:3:4:3。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没有考试作弊记录和道德品质不良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新生根据高考成绩)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院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评选学年内违纪处分已解除者。

(四)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3、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4、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5、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各分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区教育厅规定时间按时上报。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按照《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8、在财政资金到帐时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国家助学金(中职生)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中职生中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人数按当年上级文件执行。

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2、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如有变化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申请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评选学年内违纪处分已解除者。

2、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各分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技工类学生报州劳动局,中专类学生报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上级要求按时发放。

5、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学院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工作负主要责任。落实从学校事业费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监察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监督本校学生资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负责对本校学生资助体分院工作的督察。全面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接受本校学生资助工作中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二)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业分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和班级评审小组实行三级管理。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1)宣传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办法;

2)制定奖励和资助名额分配方案;

3)审核各分院奖励和资助工作程序、上报名额;

4)接受对奖励和资助工作问题的举报。监督举报电话:234143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343950(院纪委);

5)建立专门的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

6)为每个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

2、各专业教学分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分院书记担任组长,具体负责:

1)按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和规定条件组织本分院各班开展评奖和评助工作;

2)检查本分院各班的评定工作,确保符合程序;

3)审核班级报送的获奖和受助名单,确保获奖和受助学生符合规定条件;

4)接受本分院对评奖和评助工作的举报,并调查和核实;

5) 按要求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分院奖励和资助工作的有关材料。

3、班级学生资助和奖励评审小组,班主任担任组长,是第一责任人。

班级学生资助和奖励评审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所在分院范围内公示。

班级学生资助和奖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

1)确保本班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民主的方式进行;

2)确保本班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符合规定程序;

3)确保本班受奖和受助学生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4)按要求向分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报送本班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的有关材料。

(三)按“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规定名额,班级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由分院审核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和汇总,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上一级组织。

(四)学院有关工作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7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教财[2007]98号),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该项工作,对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各类资助资金的合理发放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学习期间,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校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统招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计财处、总务处、各分院书记等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分院成立以分院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分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分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九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昌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日常平均消费水平(昌吉市最低生活保障为每人每月210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 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南疆三地州农村)的学生;

(三)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 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 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 有抽烟、酗酒的不良嗜好的;

(六)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七) 不按学院要求完成必须要做的工作,操行及学业考核不合格的;

(八) 受警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九) 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十四条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要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未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组织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额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分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提议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交的3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公告。分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按认定的学生困难程度排序,等待上级分配我院的资助名额,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认定工作组接受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学生诚信档案》记载不诚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2017年7月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苦练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进一步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结合我院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我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普通高职(含统、单招)、五年一贯高职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的等级、金额

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奖金800

二等奖学金奖金500

三等奖学金奖金200

第三条  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本院分院学生的5‰

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本院分院学生的1%

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本院分院学生的2%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等奖学金:

一学年操行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学习成绩各科平均不低于90分,如在参加专业技能单项比赛获区级、国家级一等奖(或第一名)者可直接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一学年操行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学习成绩平均不低于85分,如在参加专业技能单项比赛获区级、国家级二等奖(或第二名)者可直接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一学年操行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学习成绩平均不低于80分,如在参加专业技能单项比赛获区级、国家级三等奖(或第三名)者可直接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五条  奖学金初评结束后,必须在本班、本分院公示评定结果5个工作日。师生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院、分院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放。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获奖资格。

(一)弄虚作假者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吃饭、挪做他用者

第八条  已获国家级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兼得学院奖学金。

第九条  中职生(中专、技工)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2017年7月修订版)

为帮助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切实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普通高职(含统、单招)、五年一贯高职学生。

第二条  获得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院、分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明礼诚信,团结友善,违纪处分已解除者。

(五)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月人均收入在210元以下,难以维持在校日常生活者。

第三条  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班级推荐,分院审核后必须在本班、本分院公示评定结果5个工作日。师生如对评定结果有疑问,可向院、分院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管理中心向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放。

(二)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镇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第四条  助学金发放标准为两个等级,分别为300元和200

元。

第五条  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助学金,个别经济条件极困难的学生,出具相关证明后可再申请一次。

第六条   新生入校一学期后方可申请助学金,毕业班学生不再办理助学金。

第七条  中职生(中专、技工)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